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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为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时期,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转型和升级。

近几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2015年8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初期应用瓶颈,研究形成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明确,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值得关注的是,与2015年试点之初的通知相比,上述2019年新发布的《通知》中,新增了“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等规定。

同时,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中,《通知》还增加了“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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