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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时代来临,剑指互联网

2020-11-24 08:40
物联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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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时代来临,剑指互联网

2020年1月2日起,已跨越12载岁月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起修订,在其官网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新增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并针对性地列明相关标准和适用规程。

而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十个月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一次出手,针对互联网领域“平台经济”,发布了《反垄断指南》,进一步对互联网平台做了界定,同时结合个案更加详细具体地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做了分析和规定。

其实早在此前,反垄断法要不要介入互联网平台监管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持反对观点的主张是,互联网竞争是一种基于创新的动态竞争,互联网平台的天然属性就是“大”,大平台往往也面临着多重竞争约束,尤其是创新带来的影响,因而也没有任何一个平台能够处于“垄断”状态。

但另一方面,“动态竞争”的观点在实际情况中并非能够完全立得住脚。在互联网发展起步的初期阶段,行业竞争参差不齐,各具优势,都在凭借创新技术和业务模式争取市场竞争力,这种说法无可厚非。但如果一旦譬如今天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在互联网覆盖的某一行业中,如社交、外卖、线上打车等行业长期处于稳定的“一家独大”局面时,显然再强加以“动态竞争”的帽子就略显苍白了。

而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十余年实践中,基于国内互联网发展程度的事实,政府监管部门长期对互联网领域往往也执法较少,并采取“审慎包容”的监管原则。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十年前最高法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判决。根据二审判决,最高法不仅在该案中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业务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为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络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树立了极高的举证义务和难以逾越的举证难度。

该案件在2017年3月9日被最高法列为“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以类似判例的形式进行判定,相当于给腾讯和行业打了一剂“反垄断疫苗”。

图片来源:澎湃

而根据统计,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部门从未对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滴滴、京东、美团等VIE架构国内互联网巨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公开批准,或因未事先申报而执行行政处罚,而多起互联网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也或未获立案或无调查结果。

天下苦“垄断”久矣,无论是B还是C

关于“垄断”的案例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但以往可能在国外的案例较多。比如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世界级互联网巨擘FAAMG(Facebook、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

而就在国内《反垄断指南》公布的同日,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就以谷歌涉嫌滥用其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推广其支付服务,宣布已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而跨越7个时区左右的欧洲同样于当日做出了反应,欧盟委员会也宣布已对亚马逊在其平台上使用独立商家的非公开商业数据行为发出“异议声明”,并对亚马逊在物流与配送领域的“自我优待”行为展开了第二次反垄断调查。

根据南都反垄断课题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自2017年-2020年8月10日间,Facebook、苹果、亚马逊、谷歌领衔的四大互联网巨头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17个国家和地区,共计84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而以坚决强硬派著称的欧盟,更是已向谷歌开出了80多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其中就包括2018年4月创纪录的43.4亿欧元罚款。可见各个国家保护自家互联网产业环境健康良好发展的决心之坚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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