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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再迎重大进展 央行承认二维码支付地位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第四十四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第四十六条会员单位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四十七条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会员单位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条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会员单位应能够有效识别本单位发行的客户端程序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能够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十一条会员单位应确保相关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第五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会员单位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漏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业务中发生关系或开展合作的,应当约定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五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十八条会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条码支付业务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和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会员单位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会员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条会员单位开办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业务方案;

  (二)产品详细介绍;

  (三)业务管理办法;

  (四)风险防范措施;

  (五)机构合作情况;

  (六)服务费标准及分配机制;

  (七)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八)服务外包范围及外包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还应提供条码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六十一条会员单位终止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条码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终止原因、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会员单位新增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扩大或变更条码支付业务场景、渠道、地域,或对条码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至少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本规范要求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积极防范支付业务风险。协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会员单位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将条码支付业务纳入自律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因会员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有效落实本规范而导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自律规范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六条会员单位采取自定义符号、图形、图像等作为信息载体传递交易信息用于支付服务的,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会员单位,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

  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移动终端,指消费者使用的、用于展示或读取条码,完成支付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指参与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包括专用的条码支付受理设备,以及在原有POS等设备上进行扩展后能够处理条码展示或识读的设备等。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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